破产法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绕不过去的重点,尤其在我这地区,管理人报酬需要扣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和我们管理人的钱袋子息息相关,我特地将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章节进行了对比,以供大家参考
以下对比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目前破产法修订方向(修订草案)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制度。这一部分直接关系到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债权人利益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比表
| 项目 | 2006年《企业破产法》 | 修订方向(新法) | 主要变化 |
|---|---|---|---|
| 制度位置 |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之后,第41条—第43条 | 保留并完善 | 基本框架不变 |
| 基本分类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延续二分结构 | 分类稳定 |
| 清偿原则 | 随时清偿 | 强化随时清偿原则 | 保障程序运行 |
| 支付来源 | 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 | 无重大变化 |
| 不足支付 |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 继续维持,但细化不足情况下处理规则 | 提高可操作性 |
| 管理人报酬 | 属于破产费用 | 进一步明确计算、支付、监督 | 加强管理人费用监管 |
| 诉讼费用 | 作为破产费用 | 明确范围 | 防止争议 |
| 继续经营产生债务 | 属于共益债务 | 强化经营必要性审查 | 防止扩大债务 |
| 借款融资 | 原法规定不明确 | 强化融资制度 | 鼓励重整和继续经营 |
| 共益债务范围 | 第42条列举六类 | 扩展、细化 | 更适应复杂破产实践 |
一、2006年破产法规定
(一)破产费用(第41条)
破产费用包括:
1.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例如:
- 申请破产费用;
- 法院审理费用;
- 必要司法支出。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例如:
- 管理人办公费用;
- 财产评估费;
- 审计费;
- 拍卖费;
- 保管费。
3.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例如:
- 管理人报酬;
- 聘请律师费用;
- 会计师费用;
- 助理人员费用。
(二)共益债务(第42条)
共益债务主要包括:
| 类型 | 举例 |
|---|---|
|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产生债务 | 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租金 |
|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债务 | 他人为保护破产财产垫付费用 |
| 不当得利产生债务 | 错误取得他人财产 |
|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 | 继续营业期间产生工资 |
| 管理人或债务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 经营造成第三人损失 |
| 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 产品责任、环境责任等 |
二、新法方向主要变化
1. 扩大“共益债务”范围
旧法:
采用列举方式。
问题:
实践中出现:
- 预重整费用;
- 重整融资;
- 继续营业资金;
- 保全债务;
是否属于共益债务存在争议。
新方向:
更加关注: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价值、推动重整产生的合理债务。
三、最大变化:强化破产融资优先保护
这是新制度的重要趋势。
旧法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后:
银行、投资人不愿提供资金。
原因:
不知道融资债权是否优先。
新方向:
明确:
破产程序中的融资:
可以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例如:
某制造企业进入重整:
需要500万元资金维持生产。
投资人提供融资。
如果重整失败:
该500万元可能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变化
现行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43条:
第一层:
破产费用
↓
第二层:
共益债务
↓
第三层:
职工债权
↓
第四层:
税款
↓
第五层:
普通债权
即:
破产财产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优先债权 ↓ 普通债权
五、对破产管理人的影响
结合您之前关注的管理人责任问题,这部分变化影响较大。
旧法:
管理人主要判断:
这个费用是不是破产费用?
例如:
聘请评估机构:
属于破产费用。
新方向:
管理人需要进一步判断:
1. 是否必要?
例如:
继续经营期间采购原材料。
问题:
是否属于维持价值必要支出?
2. 是否扩大债务?
例如:
企业已经无继续经营可能。
管理人仍大量采购:
可能导致新增共益债务。
3. 是否经过债权人监督?
重大支出可能需要:
- 债权人会议监督;
-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六、实务争议对比
| 问题 | 旧法处理 | 新方向 |
|---|---|---|
| 管理人聘请律师费用 | 一般属于破产费用 | 进一步明确监督 |
| 破产企业继续生产工资 | 属于共益债务 | 强调必要性 |
| 重整投资款 | 规定不足 | 强化优先保护 |
| 破产融资 | 法律依据不足 | 明确制度 |
| 预重整费用 | 争议较大 | 倾向纳入规范 |
七、总体评价
一句话概括:
2006年破产法解决的是“破产程序如何支付必要费用”;新破产法方向重点解决“如何保障破产程序运行、促进重整融资和提高资产价值”。
对不同主体影响:
| 主体 | 影响 |
|---|---|
| 管理人 | 权限扩大,但审慎义务提高 |
| 债权人 | 程序运行更稳定,但优先支出增加可能降低普通债权比例 |
| 投资人 | 重整融资安全性提高 |
| 债务人企业 | 更有机会通过重整存续 |
| 普通债权人 | 需要关注共益债务过度扩大问题 |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