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管理人
作为一名快10年的中登管理人,一拿到新破产法头都大了,管理人权责进一步细化,得,又是重新学习,我特地总结对比了新旧破产法管理人章节,干货还是挺多的 新法没有推翻原有制度,而是在原有第22—29条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扩充,吸收了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经验。 下面按照管理人制度逐项进行详细对比。 对比项目 2006年破产法 2026年新破产法 变化评价 管理人定位 主要是法院指定的程序管理人 明确为破产程序独立履职主体 地位提高 指定方式 法院指定 保留法院指定,同时完善随机、竞争、推荐等指定机制 更透明 更换管理人 条文较简单 细化更换事由、程序、听证 更完善 管理人职责 九项基本职责 大幅扩展职责 最大变化 管理人权利 规定较少 增加调查权、信息获取权、融资权等 权力增强 管理人责任 原则规定 建立责任追究体系 更严格 管理人监督 法院+债权人会议 增加债委会、政府协调机制等监督 多元监督 报酬制度 原则规定 建立绩效化、市场化报酬制度 更科学 专业化 未体现 鼓励专业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 专业化明显 一、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发生变化 旧法(2006) 管理人的定位比较简单。 主要强调: 法院指定; 接管财产; 清理债务。 属于典型的"程序执行者"。 司法实践中,很多管理人都认为: 自己只是法院的辅助人员。 因此: 很多事项都习惯请法院批准; 管理人自主决策空间有限。 新法 新法首次明确: 管理人是 独立依法履职主体 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法院依法监督。 不是法院工作人员。 也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 更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这意味着: 管理人的独立性明显提高。 二、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更加完善 旧法 只有一句: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实际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主要采取: 随机摇号 名册指定 推荐指定 均来源于司法解释,而非法律。 新法 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明确: 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 随机指定 竞争方式指定 推荐指定 直接指定 重大案件: 允许组成联合管理人。 小微企业: 允许指定个人管理人。 这是过去司法实践首次写进法律。 三、更换管理人的规定更加细化 旧法 规定比较简单。 债权人会议: 认为不能胜任 可以申请更换。 但是: 什么叫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