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管理人
作为一名快10年的中登管理人,一拿到新破产法头都大了,管理人权责进一步细化,得,又是重新学习,我特地总结对比了新旧破产法管理人章节,干货还是挺多的
新法没有推翻原有制度,而是在原有第22—29条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扩充,吸收了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经验。
下面按照管理人制度逐项进行详细对比。
| 对比项目 | 2006年破产法 | 2026年新破产法 | 变化评价 |
|---|---|---|---|
| 管理人定位 | 主要是法院指定的程序管理人 | 明确为破产程序独立履职主体 | 地位提高 |
| 指定方式 | 法院指定 | 保留法院指定,同时完善随机、竞争、推荐等指定机制 | 更透明 |
| 更换管理人 | 条文较简单 | 细化更换事由、程序、听证 | 更完善 |
| 管理人职责 | 九项基本职责 | 大幅扩展职责 | 最大变化 |
| 管理人权利 | 规定较少 | 增加调查权、信息获取权、融资权等 | 权力增强 |
| 管理人责任 | 原则规定 | 建立责任追究体系 | 更严格 |
| 管理人监督 | 法院+债权人会议 | 增加债委会、政府协调机制等监督 | 多元监督 |
| 报酬制度 | 原则规定 | 建立绩效化、市场化报酬制度 | 更科学 |
| 专业化 | 未体现 | 鼓励专业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 | 专业化明显 |
一、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发生变化
旧法(2006)
管理人的定位比较简单。
主要强调:
法院指定;
接管财产;
清理债务。
属于典型的"程序执行者"。
司法实践中,很多管理人都认为:
自己只是法院的辅助人员。
因此:
- 很多事项都习惯请法院批准;
- 管理人自主决策空间有限。
新法
新法首次明确:
管理人是
独立依法履职主体
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法院依法监督。
不是法院工作人员。
也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
更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这意味着:
管理人的独立性明显提高。
二、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更加完善
旧法
只有一句: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实际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主要采取:
- 随机摇号
- 名册指定
- 推荐指定
均来源于司法解释,而非法律。
新法
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明确:
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
- 随机指定
- 竞争方式指定
- 推荐指定
- 直接指定
重大案件:
允许组成联合管理人。
小微企业:
允许指定个人管理人。
这是过去司法实践首次写进法律。
三、更换管理人的规定更加细化
旧法
规定比较简单。
债权人会议:
认为不能胜任
可以申请更换。
但是:
什么叫不能胜任?
法律没有规定。
导致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
新法
增加大量内容,例如:
管理人存在:
- 利益冲突
- 怠于履职
- 长期拖延程序
- 严重违反勤勉义务
- 不当处分财产
- 信息披露严重违法
均可依法更换。
同时:
增加:
听证程序。
保障管理人的程序权利。
四、管理人的职责大幅增加(修订最大)
旧法第25条只有九项职责。
例如:
- 接管财产
- 调查财产
- 管理财产
- 决定内部管理
- 提起诉讼
- 清收债权
- 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属于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大量新职责
包括:
(一)预重整职责
这是新增内容。
例如:
管理人负责:
- 预重整期间调查
- 债权审核
- 投资人招募
- 协商重整方案
- 与正式重整衔接
以前全部依赖地方规定。
现在进入法律。
(二)融资职责
管理人可以依法:
申请:
DIP融资。
以前没有明确规定。
(三)经营管理职责
旧法:
只是
"决定继续营业"
一句话。
新法增加:
例如:
继续营业期间:
管理人应:
- 控制经营风险
- 制定经营计划
- 定期披露经营情况
- 防止资产流失
职责明显增加。
(四)投资人招募职责
过去:
全国没有统一规定。
现在:
明确:
管理人负责:
公开招募
重整投资人。
制定:
投资人遴选规则。
保障公平竞争。
(五)信息披露职责
旧法几乎没有。
新法要求:
管理人:
依法公开:
例如:
- 财产情况
- 债权审核情况
- 财产处置情况
- 招募情况
- 重整进展
提高透明度。
五、管理人的调查权扩大
旧法:
调查权比较原则。
很多机构:
不愿配合。
例如:
银行:
税务:
市场监管:
往往要求法院出函。
实践困难。
新法明确:
管理人依法可以查询:
- 银行账户
- 不动产
- 股权
- 税务资料
- 知识产权
- 网络账户
- 数字资产等
有关部门应依法协助。
调查能力明显增强。
六、管理人的处分权限更加明确
旧法:
重大事项:
例如:
出售资产、
借款、
担保、
转让,
都需要债权人会议决定。
规定较原则。
新法进一步区分:
普通经营行为:
管理人可自行决定。
重大处分:
仍须:
债权人会议或者法院批准。
权限边界更加清晰。
七、管理人的监督制度升级
旧法:
监督主体:
主要是:
- 法院
- 债权人会议
监督体系较单一。
新法形成多层监督:
- 法院监督
- 债权人会议监督
-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 审计监督
- 信息公开监督
- 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监督(在职责边界内)
八、管理人的责任更严格
旧法:
只有一句:
勤勉尽责。
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比较原则。
新法建立责任体系:
例如:
管理人:
故意、
重大过失、
违法处分财产、
泄露商业秘密、
利益输送、
违反忠实义务,
均可能承担: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符合犯罪构成时)
责任规定明显细化。
九、报酬制度改革
旧法:
主要依据司法解释。
案件结束统一计算。
容易导致:
管理人:
"干快干慢一个样"。
新法强调:
绩效评价。
可以:
阶段支付。
复杂案件:
实行:
动态调整。
优秀管理人:
给予激励。
形成市场化报酬机制。
对管理人执业影响最大的五项变化
如果从实务角度评价,新法对管理人影响最大的改革依次是:
- 管理人法律地位由程序执行者转变为独立履职主体,自主决策空间扩大。
- 预重整管理人制度正式入法,管理人的职责贯穿庭外重组与正式破产程序。
- 调查权和信息获取权显著强化,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协助机制更加明确。
- 职责范围扩展至继续经营、融资、投资人招募和信息披露,管理人的专业要求明显提高。
- 建立更完善的监督与责任体系,独立性增强的同时,履职风险和合规要求也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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