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管理人



作为一名快10年的中登管理人,一拿到新破产法头都大了,管理人权责进一步细化,得,又是重新学习,我特地总结对比了新旧破产法管理人章节,干货还是挺多的

新法没有推翻原有制度,而是在原有第22—29条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扩充,吸收了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经验。

下面按照管理人制度逐项进行详细对比。

对比项目2006年破产法2026年新破产法变化评价
管理人定位主要是法院指定的程序管理人明确为破产程序独立履职主体地位提高
指定方式法院指定保留法院指定,同时完善随机、竞争、推荐等指定机制更透明
更换管理人条文较简单细化更换事由、程序、听证更完善
管理人职责九项基本职责大幅扩展职责最大变化
管理人权利规定较少增加调查权、信息获取权、融资权等权力增强
管理人责任原则规定建立责任追究体系更严格
管理人监督法院+债权人会议增加债委会、政府协调机制等监督多元监督
报酬制度原则规定建立绩效化、市场化报酬制度更科学
专业化未体现鼓励专业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专业化明显

一、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发生变化

旧法(2006)

管理人的定位比较简单。

主要强调:

法院指定;
接管财产;
清理债务。

属于典型的"程序执行者"。

司法实践中,很多管理人都认为:

自己只是法院的辅助人员。

因此:

  • 很多事项都习惯请法院批准;
  • 管理人自主决策空间有限。

新法

新法首次明确:

管理人是

独立依法履职主体

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法院依法监督。

不是法院工作人员。

也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

更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这意味着:

管理人的独立性明显提高。


二、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更加完善

旧法

只有一句: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实际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主要采取:

  • 随机摇号
  • 名册指定
  • 推荐指定

均来源于司法解释,而非法律。


新法

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明确:

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

  • 随机指定
  • 竞争方式指定
  • 推荐指定
  • 直接指定

重大案件:

允许组成联合管理人。

小微企业:

允许指定个人管理人。

这是过去司法实践首次写进法律。


三、更换管理人的规定更加细化

旧法

规定比较简单。

债权人会议:

认为不能胜任

可以申请更换。

但是:

什么叫不能胜任?

法律没有规定。

导致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


新法

增加大量内容,例如:

管理人存在:

  • 利益冲突
  • 怠于履职
  • 长期拖延程序
  • 严重违反勤勉义务
  • 不当处分财产
  • 信息披露严重违法

均可依法更换。

同时:

增加:

听证程序。

保障管理人的程序权利。


四、管理人的职责大幅增加(修订最大)

旧法第25条只有九项职责。

例如:

  • 接管财产
  • 调查财产
  • 管理财产
  • 决定内部管理
  • 提起诉讼
  • 清收债权
  • 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属于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大量新职责

包括:

(一)预重整职责

这是新增内容。

例如:

管理人负责:

  • 预重整期间调查
  • 债权审核
  • 投资人招募
  • 协商重整方案
  • 与正式重整衔接

以前全部依赖地方规定。

现在进入法律。


(二)融资职责

管理人可以依法:

申请:

DIP融资。

以前没有明确规定。


(三)经营管理职责

旧法:

只是

"决定继续营业"

一句话。

新法增加:

例如:

继续营业期间:

管理人应:

  • 控制经营风险
  • 制定经营计划
  • 定期披露经营情况
  • 防止资产流失

职责明显增加。


(四)投资人招募职责

过去:

全国没有统一规定。

现在:

明确:

管理人负责:

公开招募

重整投资人。

制定:

投资人遴选规则。

保障公平竞争。


(五)信息披露职责

旧法几乎没有。

新法要求:

管理人:

依法公开:

例如:

  • 财产情况
  • 债权审核情况
  • 财产处置情况
  • 招募情况
  • 重整进展

提高透明度。


五、管理人的调查权扩大

旧法:

调查权比较原则。

很多机构:

不愿配合。

例如:

银行:

税务:

市场监管:

往往要求法院出函。

实践困难。


新法明确:

管理人依法可以查询:

  • 银行账户
  • 不动产
  • 股权
  • 税务资料
  • 知识产权
  • 网络账户
  • 数字资产等

有关部门应依法协助。

调查能力明显增强。


六、管理人的处分权限更加明确

旧法:

重大事项:

例如:

出售资产、

借款、

担保、

转让,

都需要债权人会议决定。

规定较原则。


新法进一步区分:

普通经营行为:

管理人可自行决定。

重大处分:

仍须:

债权人会议或者法院批准。

权限边界更加清晰。


七、管理人的监督制度升级

旧法:

监督主体:

主要是:

  • 法院
  • 债权人会议

监督体系较单一。


新法形成多层监督:

  • 法院监督
  • 债权人会议监督
  •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 审计监督
  • 信息公开监督
  • 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监督(在职责边界内)

八、管理人的责任更严格

旧法:

只有一句:

勤勉尽责。

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比较原则。


新法建立责任体系:

例如:

管理人:

故意、

重大过失、

违法处分财产、

泄露商业秘密、

利益输送、

违反忠实义务,

均可能承担: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符合犯罪构成时)

责任规定明显细化。


九、报酬制度改革

旧法:

主要依据司法解释。

案件结束统一计算。

容易导致:

管理人:

"干快干慢一个样"。


新法强调:

绩效评价。

可以:

阶段支付。

复杂案件:

实行:

动态调整。

优秀管理人:

给予激励。

形成市场化报酬机制。

对管理人执业影响最大的五项变化

如果从实务角度评价,新法对管理人影响最大的改革依次是:

  1. 管理人法律地位由程序执行者转变为独立履职主体,自主决策空间扩大。
  2. 预重整管理人制度正式入法,管理人的职责贯穿庭外重组与正式破产程序。
  3. 调查权和信息获取权显著强化,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协助机制更加明确。
  4. 职责范围扩展至继续经营、融资、投资人招募和信息披露,管理人的专业要求明显提高。
  5. 建立更完善的监督与责任体系,独立性增强的同时,履职风险和合规要求也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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