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债务人财产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本法师今日收到一份大捷判决,也是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为什么叫大捷呢,因为三杀,一杀对方当事人,二杀内部不团结因素,三杀几年前结怨的专门申请破产的律师,大快人心啊

这几天专门总结了新旧破产法关于债务人财产规定的对比



新旧破产法“债务人财产”制度对比表

项目200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法方向)主要变化
债务人财产范围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延续基本规则,并进一步细化财产归集、管理范围从原则规定转向更强调实际控制、归集和追收
财产接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等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移交义务,并增加违反义务的责任提高管理人接管效率,防止财产流失
破产撤销权第31条: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提前清偿等可撤销增加更多可撤销行为类型,并对关联交易扩大审查期限防止“临破逃废债”能力明显增强
撤销期限一般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对关联关系交易等情形延长至两年扩大管理人追回财产空间
新增担保行为审查对个别担保行为规定较有限增加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加入他人债务等行为审查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转移责任
无效行为制度没有系统规定,仅规定部分行为可撤销增设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例如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从“撤销”为主转向“撤销+无效”双重保护
债权追回管理人可以追回被侵占、隐匿财产强化追回机制提升破产财产池完整性
执行程序与财产保全受理后执行中止明确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范围避免个别债权人抢先执行导致不公平清偿
关联交易规制规定较少加强关联关系识别和审查加强防止利益输送
金融交易特殊规则没有专门规定增加金融交易撤销、清算相关规则适应金融市场复杂交易特点


一、最大的变化:从“财产清理”转向“财产保护”

2006年破产法的核心思路:

找出债务人还有多少财产 → 变价 → 分配。

修订方向:

不仅找现有财产,还主动追回被转移、隐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

例如:

旧法:

股东在破产前一年内低价出售公司资产。

管理人可以依据第31条请求撤销。

新方向:

如果存在:

  • 关联交易;
  • 放弃债权;
  • 放弃担保权益;
  •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 为关联方承担债务;

追回范围扩大。


二、破产撤销权明显强化

1. 可撤销行为扩大

旧法主要包括:

① 无偿转让财产
②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③ 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④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⑤ 放弃债权

修订方向增加:

① 放弃债权担保
② 延长债权履行期限
③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④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⑤ 加入他人债务


2. 关联交易审查期延长

旧法:

原则上一年。

新方向:

对债务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异常交易,可以追溯两年。

例如:

公司老板控制另一家公司:

A公司进入破产前18个月,把价值5000万元设备以100万元卖给B公司。

如果属于关联利益输送,管理人追回可能性明显提高。


三、新增“破产无效行为”

这是债务人财产制度的重要变化。

修订方向明确:

以下行为直接无效:

  1. 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
  2. 虚构债务;
  3. 承认不存在的债务。

区别:

制度后果
撤销权行为有效,但法院撤销
无效制度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管理人追收财产更加有利。


四、对管理人的影响

结合您之前关注的破产管理人责任问题,债务人财产制度变化会直接影响管理人履职。

旧法下:

管理人重点:

  • 接管资产;
  • 调查财产;
  • 行使撤销权;
  • 追收债权。

新方向:

管理人需要更加主动:

1. 调查历史交易

不仅看:

现在有什么资产?

还要查:

破产前两年资产去了哪里?


2. 审查关联交易

重点关注:

  • 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关联企业;
  • 高管控制企业。

3. 防止被追责

如果管理人发现:

  • 明显财产转移;
  • 虚假债务;
  • 股东抽逃资金;

但没有采取措施,未来更容易被债权人质疑履职不到位。


五、对债权人的影响

新制度明显倾向于:

扩大破产财产池,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

例如:

旧制度下:

破产企业账面资产1000万元。

但破产前三个月被关联公司拿走3000万元。

旧法追回困难。

新制度:

管理人可以通过:

  • 撤销权;
  • 无效制度;
  • 关联交易审查;

追回可能性提高。


六、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变化非常明显:

行为旧法风险新方向风险
抽逃出资更高
转移公司资产极高
关联交易输送利益一般明显加强
放弃公司债权可撤销更严格
为关联企业担保争议较多更容易被审查

总体评价

如果概括“债务人财产”章节的新旧变化:

2006年破产法解决的是“破产后如何分财产”;修订方向解决的是“破产前如何防止财产被掏空”。

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

  • 权力扩大;
  • 调查义务增加;
  • 追收责任加重。

对于债权人而言:

  • 可追回财产范围扩大;
  • 普通债权保护增强。

对于债务人股东而言:

  • 破产前两年的资产处分行为风险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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