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碰上法定节假日,应该怎么办?



国庆假期前后,很多企业都会涉及一个很实际的破产程序问题:

如果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恰好碰上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会议应该怎么办?

比如:

法院公告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10月1日上午9点召开。

但10月1日恰好是国庆节。

那么,会议是继续按照10月1日召开?

还是自动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直接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遇到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所以,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法律期间的“节假日顺延”规则。(文末实务彩蛋)

一、《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什么时候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也就是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要求:

原则上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会从法院公告或者相关破产程序通知中知道:

什么时候开会、在哪里开会。

二、问题来了:如果这个日期刚好是法定节假日呢?

例如法院公告写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6年10月1日上午9点。

而10月1日是国庆节。

这时候最容易出现一种想当然的理解:

“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法院不上班,所以会议肯定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这种理解并不严谨。

原因很简单: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限,但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如果已经确定的会议日期属于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

因此,不能直接得出:

节假日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动顺延。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普通法律期间不是一回事

这也是理解这个问题最关键的一点。

有些法律规定的是一个期间。

比如:

应当在某期限内完成某项法律行为。

如果期间最后一天属于法定休假日,就可能涉及《民法典》关于期间最后一天顺延的规定。

但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

人民法院召集的一次具体程序性会议。

法院需要确定:

  • 会议日期;

  •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或者会议方式;

  • 通知债权人参加。

所以:

“某项法律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

和:

“法院确定的具体会议日期是节假日”

不是同一个问题。

不能因为前一种情况下存在法定期间顺延规则,就直接推导出后一种情况下会议日期也当然顺延。

四、那么,如果真的碰上节假日,到底应该怎么办?

最稳妥的答案其实很简单:

以人民法院后续发布的正式通知或者公告为准。

因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的。

如果法院发现原定会议日期与法定节假日等因素存在冲突,需要调整会议时间,那么应当由法院对会议安排作出调整,并通知相关债权人。

债权人自己不能因为:

“今天是法定节假日。”

就自行认定:

“会议延期一天。”

更不能自行决定:

“那我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再参加。”

会议什么时候召开,不是债权人自己决定的。

五、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假设某破产案件中,法院公告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时间:2026年10月1日9:00
地点:某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法庭

但是10月1日属于国庆节法定休假日。

这个时候,债权人不能直接认为:

10月2日就是新的会议日期。

也不能认为:

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就是新的会议日期。

正确的做法是:

查看人民法院是否发布了新的会议通知、变更公告或者管理人是否转达了法院的调整安排。

如果法院后来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整至10月9日上午9点。

那么就按照10月9日参加。

如果法院没有发布任何调整通知,也不能由债权人自行修改会议日期。

六、为什么不能简单说“节假日自动顺延”?

因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涉及的是法院的程序安排。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相关意见也特别强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人民法院不得提前或者无故推迟、取消会议。

所以这里其实有两个层面:

第一层:法律规定了会议召开的时间范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二层:法院确定具体的会议日期

例如:

10月1日上午9点。

如果这个具体日期出现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该由负责召集会议的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程序安排。

因此,不能简单变成:

“节假日来了,会议自动往后一天。”

七、如果法院已经确定10月1日开会,但一直没有发布调整通知呢?

这时候怎么办?

我的建议很简单:

不要自己猜。

如果债权人发现: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在法定节假日。

但直到临近会议日期,也没有看到新的公告或者通知,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就是:

直接联系管理人或者受理法院确认。

因为具体案件可能存在不同情况。

例如:

  • 法院已经调整会议时间,但公告尚未被债权人看到;

  • 管理人已经收到法院的最新通知;

  • 会议采用网络方式召开;

  • 法院对会议日期另有安排。

这些都不能由债权人自己推测。

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

不要自行推算新的会议日期,以法院正式通知为准。

八、线上召开,也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自行判断

现在一些破产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采用网络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允许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近年来实际破产案件中,也可以看到法院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因此,有人可能会产生另一个想法:

“既然现在可以线上开会,那么即使碰上节假日,也可以照常开。”

这个推论同样不够准确。

是否线上召开,是会议形式问题;什么时候召开,是会议时间问题。

即使会议采用线上方式,债权人仍然应当按照法院确定的会议时间参加。

如果法院正式通知:

10月1日上午9点通过网络召开。

那么就按照法院的通知参加。

如果法院正式通知:

因节假日原因调整至10月9日上午9点。

那么就按照调整后的时间参加。

关键不是线上还是线下,而是:

法院最终确定的正式会议时间是什么。

九、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把会议日期直接确定下来

从近期破产案件公告来看,法院或者管理人通常会直接在通知中明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例如,2026年9月发布的一份破产案件公告就明确载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召开。

同时明确会议地点以及参会要求。

还有案件直接在通知中明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10月10日14时30分召开。

这说明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面对的通常不是一个需要自己计算的“节假日顺延问题”,而是:

法院已经给出了一个具体的会议时间。

如果这个时间后来发生变化,就看法院有没有发布新的安排。

十、如果节假日导致法院调整会议时间,会不会违反“十五日内召开”?

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所以,法院调整会议时间,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个法定期限。

换句话说:

节假日并不会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失去法定时间要求。

法院需要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框架内安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建议把这个问题简单概括成:

“碰到节假日就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

如果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债权人不能自行认定会议自动顺延,而应以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并通知的会议时间为准。

十一、债权人真正需要做什么?

其实很简单。

如果发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碰上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不需要自己研究一套复杂的计算公式。

只需要:

1. 看法院公告

确认原定会议日期。

2. 看有没有新的会议通知

重点看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没有:

  • 调整会议日期;

  • 调整会议时间;

  • 调整会议地点;

  • 改为线上召开;

  • 发布新的参会要求。

3. 没有看到调整通知,就主动确认

直接联系:

管理人或者受理法院。

4. 不要自己决定“顺延几天”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债权人没有权力自行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

十二、这个问题和上一篇文章有什么不同?

上一篇我们讨论的是:

债权申报截止日碰上国庆、春节等法定休假日怎么办?

那是一个典型的期间计算问题。

而这一篇讨论的是:

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碰上法定节假日怎么办?

这是一个法院召集的具体程序会议如何安排的问题。

两个问题看起来很接近,但不能混为一谈。

可以简单记成:

申报期限看期间计算;会议日期看法院通知。

这句话基本就把两个问题区分开了。

十三、最后说一下我的看法

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适合单独拿出来写,因为它确实是一个容易产生“想当然”结论的破产程序问题。

看到国庆、春节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

“那肯定顺延。”

但法律分析不能只靠这种直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要求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同时第十四条要求公告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所以,如果法院已经确定:

10月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而10月1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

最正确的处理方式不是债权人自己计算:

“那就顺延到10月2日。”

而是:

看人民法院有没有正式调整会议安排。

如果调整,就按照调整后的时间参加;

如果没有明确调整,就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或者法院确认。

不要自行把法院确定的会议日期往后推。

对于破产程序而言,这其实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习惯:

凡是法院召集的程序性会议,首先看法院的正式通知,而不是自己按照“节假日顺延”的直觉去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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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公开资料进行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调整安排,应以受理人民法院发布的正式公告、通知以及案件实际情况为准。

彩蛋

别慌,我国没有连续15天的法定假期,法院不会挑在节假日召开现场一债会的,书面召开的一债会才有可能落在节假日,所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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