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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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截止后,就需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这个时间是法定的,所以大量工作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做完,研究了下新法 ,发觉还是有较多变动,做了个对比明确一下
总体来看,修订草案并未推翻现有债权人会议制度,而是在保留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强化债权确认、优化表决机制、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并加强对关联债权人的限制。
新旧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对比
| 对比项目 | 2006年《企业破产法》 | 修订草案 | 主要变化 |
|---|---|---|---|
| 债权人会议成员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成员 | 债权经依法确认后成为会议成员 | 更强调债权确认程序 |
| 表决权 | 已确认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 增加部分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 防止程序滥用 |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召开 | 保持不变 | 无重大调整 |
| 债权人会议职权 | 十一项职权 | 保持基本框架,部分职权细化 | 更突出监督功能 |
| 表决方式 | 现场会议表决 | 明确可采用通信、网络等非现场表决 | 程序更加灵活 |
| 债权人委员会 | 可以设立 | 职权进一步完善 | 提高程序效率 |
| 会议决议监督 | 可申请法院撤销 | 完善撤销程序 | 加强司法监督 |
| 信息披露 | 规定较原则 | 强化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 | 提高透明度 |
一、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发生变化
(一)2006年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
债权尚未确定的,
原则上没有表决权。
(二)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调整为:
依法申报债权,并经依法确认后的债权人,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同时增加规定:
对于法律规定的部分特殊债权(如修订草案规定的特定类别债权),不享有表决权。
修改意义
旧法:
更强调"申报"。
新法:
更强调"确认"。
也就是说:
债权确认成为取得完整会议权利的重要前提。
二、表决权制度更加完善
2006年:
规定:
- 债权尚未确定不得表决;
-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部分事项没有表决权。
修订草案:
保留上述规定,
同时新增:
部分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不参加相关事项表决。
目的:
避免:
- 利益冲突;
- 控制人操纵程序;
- 关联债权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
三、债权人会议职权基本保持稳定
2006年共有十一项职权:
包括:
① 核查债权
② 更换管理人
③ 监督管理人
④ 选举债委会
⑤ 决定继续营业
⑥ 通过重整计划
⑦ 通过和解协议
⑧ 财产管理方案
⑨ 财产变价方案
⑩ 财产分配方案
⑪ 法院交办事项
修订草案:
总体保留上述职权,
但进一步突出:
- 对管理人的监督;
- 对重大经营事项监督;
- 对程序透明性的监督。
四、债权人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增强
2006年: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负责:
监督管理人。
修订方向:
更加突出:
- 日常监督;
- 授权事项决定;
- 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法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部分法定职权,但不得作概括性授权。
五、表决方式更加现代化
这是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
2006年:
主要采用:
- 现场会议;
- 现场投票。
修订方向结合司法解释:
允许:
- 网络会议;
- 通信表决;
- 电子邮件;
- 线上投票。
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可以组织:
非现场债权人会议。
特别适合:
- 大型集团破产;
- 全国债权人案件;
- 涉外破产案件。
六、会议决议监督更加完善
2006年:
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司法解释及修订方向进一步明确:
法院应撤销下列情形:
- 召开程序违法;
- 表决程序违法;
- 决议内容违法;
- 超越债权人会议权限。
法院可以:
- 撤销全部决议;
- 撤销部分决议;
- 要求重新召开会议。
七、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旧法:
管理人报告义务较原则。
修订方向:
管理人需要更加充分披露:
- 财产调查情况;
- 继续经营情况;
- 资产处置情况;
- 诉讼情况;
- 财务情况;
- 资金使用情况。
有利于:
债权人会议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八、对管理人的影响
旧法
管理人:
- 组织召开会议;
- 制作会议材料;
- 接受询问。
修订方向
管理人职责进一步增加:
- 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 提供完整信息;
- 组织线上表决;
- 配合债委会监督;
- 提高会议效率。
九、对债权人的影响
修订后:
债权人的程序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
优势包括:
- 更充分获取案件信息;
- 表决方式更加便利;
- 对管理人的监督更加有效;
- 对违法会议决议救济更加完善。
与此同时,关联债权人、利益冲突债权人的表决限制更加严格,有助于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十、新旧制度对比总结
| 比较内容 | 2006年破产法 | 修订草案 |
|---|---|---|
| 债权人资格 | 依法申报 | 更强调依法确认 |
| 表决权 | 原则规定 | 更严格限制特殊债权人 |
| 会议召开 | 现场为主 | 线上线下结合 |
| 管理人监督 | 一般监督 | 监督职责强化 |
| 债委会 | 可以设立 | 职能进一步强化 |
| 决议撤销 | 原则规定 | 撤销事由更加明确 |
| 信息披露 | 较原则 | 更强调公开透明 |
总体评价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修订总体体现出四个方向:
- 强化债权确认——确保真正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参与决策。
- 强化程序监督——完善决议撤销、信息披露和管理人监督机制。
- 提高会议效率——允许网络会议、通信表决等非现场方式。
- 维护公平受偿——加强对关联债权人和利益冲突主体表决权的规范,防止控制人通过虚假或关联债权影响债权人会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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