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截止后,就需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这个时间是法定的,所以大量工作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做完,研究了下新法 ,发觉还是有较多变动,做了个对比明确一下



总体来看,修订草案并未推翻现有债权人会议制度,而是在保留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强化债权确认、优化表决机制、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并加强对关联债权人的限制。

新旧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对比

对比项目200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成员债权经依法确认后成为会议成员更强调债权确认程序
表决权已确认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增加部分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防止程序滥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召开保持不变无重大调整
债权人会议职权十一项职权保持基本框架,部分职权细化更突出监督功能
表决方式现场会议表决明确可采用通信、网络等非现场表决程序更加灵活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设立职权进一步完善提高程序效率
会议决议监督可申请法院撤销完善撤销程序加强司法监督
信息披露规定较原则强化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

一、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发生变化

(一)2006年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

债权尚未确定的,

原则上没有表决权。


(二)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调整为:

依法申报债权,并经依法确认后的债权人,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同时增加规定:

对于法律规定的部分特殊债权(如修订草案规定的特定类别债权),不享有表决权

修改意义

旧法:

更强调"申报"。

新法:

更强调"确认"。

也就是说:

债权确认成为取得完整会议权利的重要前提。


二、表决权制度更加完善

2006年:

规定:

  • 债权尚未确定不得表决;
  •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部分事项没有表决权。

修订草案:

保留上述规定,

同时新增:

部分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不参加相关事项表决。

目的:

避免:

  • 利益冲突;
  • 控制人操纵程序;
  • 关联债权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

三、债权人会议职权基本保持稳定

2006年共有十一项职权:

包括:

① 核查债权

② 更换管理人

③ 监督管理人

④ 选举债委会

⑤ 决定继续营业

⑥ 通过重整计划

⑦ 通过和解协议

⑧ 财产管理方案

⑨ 财产变价方案

⑩ 财产分配方案

⑪ 法院交办事项

修订草案:

总体保留上述职权,

但进一步突出:

  • 对管理人的监督;
  • 对重大经营事项监督;
  • 对程序透明性的监督。

四、债权人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增强

2006年: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负责:

监督管理人。

修订方向:

更加突出:

  • 日常监督;
  • 授权事项决定;
  • 提高办案效率。

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法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部分法定职权,但不得作概括性授权


五、表决方式更加现代化

这是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

2006年:

主要采用:

  • 现场会议;
  • 现场投票。

修订方向结合司法解释:

允许:

  • 网络会议;
  • 通信表决;
  • 电子邮件;
  • 线上投票。

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可以组织:

非现场债权人会议。

特别适合:

  • 大型集团破产;
  • 全国债权人案件;
  • 涉外破产案件。

六、会议决议监督更加完善

2006年:

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司法解释及修订方向进一步明确:

法院应撤销下列情形:

  • 召开程序违法;
  • 表决程序违法;
  • 决议内容违法;
  • 超越债权人会议权限。

法院可以:

  • 撤销全部决议;
  • 撤销部分决议;
  • 要求重新召开会议。

七、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旧法:

管理人报告义务较原则。

修订方向:

管理人需要更加充分披露:

  • 财产调查情况;
  • 继续经营情况;
  • 资产处置情况;
  • 诉讼情况;
  • 财务情况;
  • 资金使用情况。

有利于:

债权人会议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八、对管理人的影响

旧法

管理人:

  • 组织召开会议;
  • 制作会议材料;
  • 接受询问。

修订方向

管理人职责进一步增加:

  • 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 提供完整信息;
  • 组织线上表决;
  • 配合债委会监督;
  • 提高会议效率。

九、对债权人的影响

修订后:

债权人的程序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

优势包括:

  • 更充分获取案件信息;
  • 表决方式更加便利;
  • 对管理人的监督更加有效;
  • 对违法会议决议救济更加完善。

与此同时,关联债权人、利益冲突债权人的表决限制更加严格,有助于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十、新旧制度对比总结

比较内容2006年破产法修订草案
债权人资格依法申报更强调依法确认
表决权原则规定更严格限制特殊债权人
会议召开现场为主线上线下结合
管理人监督一般监督监督职责强化
债委会可以设立职能进一步强化
决议撤销原则规定撤销事由更加明确
信息披露较原则更强调公开透明

总体评价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修订总体体现出四个方向:

  1. 强化债权确认——确保真正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参与决策。
  2. 强化程序监督——完善决议撤销、信息披露和管理人监督机制。
  3. 提高会议效率——允许网络会议、通信表决等非现场方式。
  4. 维护公平受偿——加强对关联债权人和利益冲突主体表决权的规范,防止控制人通过虚假或关联债权影响债权人会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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