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师-破产申请和受理
今年即将实施的新破产法在关于破产申请和受理部分做了非常巨大的改变,原破产法其实规定的很简单,很模糊,给了法院很多“不予受理”的空间!与2006年《企业破产法》相比, "第二章 破产申请和受理"几乎属于全面重构 ,修法思路已从"程序启动"转向"程序分流+市场化救治+司法效率"。 我为此特定进行了逐条比对,这块改动几乎是重新搭建了申请和受理体系,具体见下: 第一部分 总体变化 项目 2006年企业破产法 2026年新法(修订) 评价 章节结构 条文较少 条文明显增加 ★★★★☆ 申请主体 基本保持 更加完善 ★★★★☆ 申请材料 原则规定 更加细化 ★★★★★ 法院审查 偏原则 建立程序化审查机制 ★★★★★ 庭外重组 无 正式纳入 ★★★★★ 预重整 无 正式立法 ★★★★★ 受理异议 规定简单 更加明确 ★★★★☆ 管辖制度 原则规定 更细化 ★★★★☆ 可以说,新法最大的理念变化是: 不是"申请即进入破产",而是先判断企业究竟适合清算、重整、和解还是预重整。 第二部分 破产申请主体 一、债务人申请 2006年 规定十分简单。 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即可申请。 最大的特点: 谁都可以直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新法 虽然破产原因基本没有变化, 但是增加了大量程序要求。 例如: 申请时应当说明: 是否正在执行中 是否存在重大诉讼 是否已经开展债务重组 是否存在重整可能 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法院收到后, 不仅判断: 能不能破产 还要判断: 应不应该直接进入清算。 这实际上扩大了法院的程序分流权限。 二、债权人申请 2006年规定: 债权人提交: 债权证明 债务不能清偿证明 即可。 法院通知债务人。 程序结束。 十分简单。 新法 增加很多内容: 例如: 债权人申请时: 需要说明: 债务人是否: 停止经营 大规模停工 存在执行终本 是否具有重整价值 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 法院审查内容明显增加。 第三部分 新增"预重整"制度 这是最大的变化。 2006年: 根本没有预重整。 企业只有三种选择: 申请 ↓ 法院受理 ↓ 重整 很多企业: 刚进入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