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破产法对比

 今天是一名法师,自从阴差阳错入坑破产管理人以来,《破产法》成了我这几年的主力,恰逢2025年《破产法》大修,特地整理出一些区别供大家快速上手,毕竟管理人考试又要准备来了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VS 2006年《企业破产法》逐章对照表

修订草案(16章)2006年现行法主要修订内容考试重点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增加市场主体救治、风险防范、优化营商环境等立法目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第二章 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完善申请主体、受理程序、保全、中止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章 管理人第三章 管理人强化管理人独立性、职责、监督、报酬、责任追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完善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章进一步明确费用范围、清偿规则★★★
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六章优化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确认程序★★★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七章完善表决机制、电子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第八章 重整第八章建立预重整制度、提高重整效率、完善投资人招募★★★★★
第九章 和解第九章优化和解程序,加强执行保障★★
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十章优化财产变价、分配、终结程序★★★★
第十一章 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新增)建立快速、简易、小额破产程序★★★★★
第十二章 合并破产(新增)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十三章 金融机构破产(新增专章)原第134条原则规定建立金融机构特别破产程序★★★★
第十四章 跨国破产第五章第5条原则规定完善跨境破产司法协助与承认制度★★★★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增加管理人、债务人、高管违法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第十二章衔接其他法律规定

各章重点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现行法

强调:

  • 公平清偿债务
  • 保护债权人利益
  • 维护市场秩序

修订草案新增

新增:

  • 优化营商环境
  • 防范重大风险
  • 企业拯救功能
  • 建立地方政府破产协调机制(府院联动)

考试关键词

府院联动


第二章 破产申请和受理

新增:

  • 完善申请材料
  • 法院受理期限更加明确
  • 防止拖延受理
  • 明确自动停止执行制度

新增:

执转破(执行转破产)

更加规范。


第三章 管理人(变化最大)

新增内容:

  • 管理人调查权
  • 管理人接管权
  • 管理人责任保险
  • 更换管理人程序
  • 管理人履职监督

强调:

管理人中心主义

考试必考。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进一步完善:

  • 撤销权
  • 取回权
  • 抵销权
  • 债务人继续经营期间财产管理

增加:

企业集团财产认定规则。


第五章 破产费用

进一步细化:

  • 管理人报酬
  • 共益债务
  • 继续营业费用
  • 融资费用

第六章 债权申报

新增:

电子申报

完善:

  • 债权确认
  • 利息计算
  • 未到期债权

更加符合司法实践。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新增:

电子会议

网络投票

表决规则优化

强化: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作用。


第八章 重整(本次修法重点)

新增:

① 预重整

首次写入法律。

法院受理前即可开展:

  • 投资人招募
  • 债权调查
  • 重整谈判

提高重整成功率。


② 重整融资

新增:

DIP融资制度。

允许:

重整期间优先融资。


③ 重整计划

完善:

  • 修改程序
  • 执行监督
  • 终止程序

第九章 和解

变化较小。

增加:

和解协议履行保障。


第十章 清算

完善:

  • 财产拍卖
  • 财产变价
  • 分配程序
  • 终结程序

优化:

清偿顺序。


第十一章(新增)

小微企业特别程序

新增专章。

特点:

  • 程序简单
  • 成本低
  • 周期短
  • 快速退出市场

这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创新之一。


第十二章(新增)

合并破产

新增:

关联企业:

  • 实质合并
  • 程序协调
  • 集中清偿

解决:

企业集团破产问题。

考试热点。


第十三章(新增)

金融机构破产

新增专章。

包括:

  • 银行
  • 保险
  • 证券
  • 信托等金融机构

建立:

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第十四章

跨国破产

相比现行法:

仅1条原则规定。

修订草案:

增加:

  • 外国法院裁定承认
  • 司法协助
  • 国际合作
  • 企业跨境资产处理

基本参照联合国跨境破产规则。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新增:

  • 管理人违法责任
  • 董事、高管怠于履职责任
  • 恶意逃废债责任

处罚更加明确。


本次修法新增的六大制度(高频考点)

新制度是否新增
府院联动
预重整
小微企业特别程序
合并破产
金融机构专章
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机制✓(有限引入,并非建立完整个人破产制度)

与2006年现行法相比,可概括为四个方向

  1. 程序优化:申请、受理、管理人、债权申报、电子化程序更加完善。
  2. 企业拯救:强化预重整、重整融资和重整计划执行,突出“拯救优先”。
  3. 制度扩展:新增小微企业、企业集团、金融机构、跨境破产等专门制度。
  4. 风险治理:引入府院联动、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等机制,加强市场退出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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